民主议事制度

为了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1、议事决策形式:本社团议事决策形式为理事会会员大会,按章程规定定时开办会议

2、议事决策内容:凡属本社团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会员大会、工作小组须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决定。讨论决定关系社团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先征求会员意见并按法律规定秩序和有关要求提交理事会通过。

3、议事决策要求:

1)理事会会员大会一般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暂缺或因其他原因缺席时,可委托副理事主持。

2)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参加,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参加,在讨论和研究工作时,可邀请行政领导成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上级党组织领导参加会议。

3)理事会会员大会召开前,应首先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事内容告知与会人员。理事会须有应到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方可召开。

4)理事会会员大会均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对会上发表的不同意见和需要保密的一律不得公开。

5)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所议事项作出决策,决定重大问题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议半数赞成票方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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