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本联合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机构监督本联合会的活动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条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

全体监事应选举一名监事任监事长。

第三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任监事。

监事不得从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中产生。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社会团体章程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监事应列席并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监事列席社会团体相关会议应在相关会议结束后3日内应召开监事会。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

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监事一票制每一监事就一项表决事项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须在当日形成会议决议。

监事长应组织全体参会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在决议形成后7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对会议有关事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监事会的会议决议根据本规定履行相应程序10日内。必须向全体会员通报。

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社会团体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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