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联合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机构,监督本联合会的活动,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条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
全体监事应选举一名监事任监事长。
第三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任监事。
监事不得从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中产生。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社会团体章程,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监事应列席并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监事列席社会团体相关会议,应在相关会议结束后3日内应召开监事会。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
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监事一票制,每一监事就一项表决事项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须在当日形成会议决议。
监事长应组织全体参会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在决议形成后7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对会议有关事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监事会的会议决议,根据本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10日内。必须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社会团体章程执行。